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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
2013-05-06 08:11:51   来源:智闻网   评论:0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 司法解释共计二十二条,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

  司法解释共计二十二条,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明确界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虚假广告犯罪;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从严惩处单位犯罪。

  “当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严惩的态度,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势和特点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针对这些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高度重视。司法解释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有利于保护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生产的龙头企业。从长远看,将推动我国食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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