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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将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2013-07-19 10:45:48   来源:泉州晚报   评论:0 点击:

(记者吕斯达)记者近日从市粮食局获悉,《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从8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规范文件的实施,对于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有效供给、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经...

(记者吕斯达)记者近日从市粮食局获悉,《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从8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规范文件的实施,对于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有效供给、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经营活动,原则参照执行。

粮食收购企业

仓容量须300吨以上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企业法人单位应具备自有资金50万元以上且仓容量3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应具备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且仓容量30吨以上,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泉州市粮食局局长李铭告诉记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

根据规定,从事粮食储存活动时,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销售或者进行销毁处理。李铭告诉记者,小麦的保质期可达3年,水稻带壳存储2年—3年也不会影响食用口感,但因为不同产地、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在防虫、熏蒸等保管技术方面的操作要求不一致,所以不得混存,违反规定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销售中的成品粮应载明粮食品种、等级、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且明码标价。

防止囤积居奇

设定经营者最高库存量

为防止囤积居奇,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根据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和原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50%;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原料最高库存量和成品粮最高库存量标准分别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100%和20%;从事成品粮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为保证粮食市场的供应稳定,文件同时规定了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库存量义务。从事粮食收购、原粮批发和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从事成品粮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分别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5%和15%。

“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必要时可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也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据了解,为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今年的早籼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已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2元和135元,比2012年分别提高12元和10元。

文件还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扶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设粮食加工、仓储设施,设立销售窗口;扶持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和收购基地。据悉,目前我市正与黑龙江北大荒集团接洽,准备邀请其落户本地,建立粮食加工厂,在本地生产五常大米等高品质的东北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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