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集体企业被指资产低估抵债
2013-01-05 22:22:23 来源:智闻网 评论:0 点击:
13年前的一纸判决改变了黑龙江省富锦市第二货运公司(以下简称二货运)两百多名下岗职工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 近日,《中国企业报》记者接到二货运下岗职工代表的反映称,他们今年一次偶然...
13年前的一纸判决改变了黑龙江省富锦市第二货运公司(以下简称“二货运”)两百多名下岗职工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
近日,《中国企业报》记者接到二货运下岗职工代表的反映称,他们今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得知二货运所拥有的2224m2房产和566m2土地使用权早在1999年就被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以下称“富锦法院”)判给了名叫柳明的个人。这令这家集体企业的所有职工感到既诧异又愤怒,因为富锦法院是在二货运的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案件判决的。
据二货运下岗职工刘丙石介绍,这些下岗职工多次向富锦法院提出了他们的质疑,然而富锦法院都是以“案件审理没问题”为由而将他们打发。但记者采访中获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佳木斯中院”)一位信访办人士在接待上访的二货运职工代表时曾表示,富锦法院在二货运的案子判决与执行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当之处。“公司解体后,本来指望能通过变卖公司固定资产以及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为我们交养老保险及其他费用维持晚年生计,现在看来这一愿望落空了。”刘丙石无奈地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
欠款莫名“被增加”
时间要回溯到13年前。
1999年,黑龙江省绥滨县啤酒厂运输公司(以下称“啤酒厂运输公司”)将二货运告上法庭,事由是二货运拖欠其运费款。
富锦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富法经初字第59号)显示,原告啤酒厂运输公司诉称,二货运分别于1998年12月6日和1999年12月16日拖欠原告运费款共计135301.99元。其中,61448.81元的一张欠据是由被告给原告开具的,而合计73853.18元的三张欠据是被告给庞文忠、董俊波、李忠三个个人出具的。
富锦法院认为,这三个个人把向二货运的追偿权转让给了原告。然而,在黑龙江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雍看来,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4张欠据,也有庞文忠、董俊波、李忠三人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但仍然不能证明原告具有起诉的全部债权,证据明显不足。
“庞文忠、董俊波、李忠三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即二货运不发生效力。”张学雍认为,因为债权转让属于债权人的变更,除了要有债权转让证明外,还应当通知债务人。
《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八十条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刘丙石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庞文忠、董俊波、李忠三人转让债权是已通知债务人二货运。
也就是说,按照张学雍和刘丙石的说法,73853.18元的欠款并不能算入二货运对啤酒厂运输公司的债务。
近日,《中国企业报》记者接到二货运下岗职工代表的反映称,他们今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得知二货运所拥有的2224m2房产和566m2土地使用权早在1999年就被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以下称“富锦法院”)判给了名叫柳明的个人。这令这家集体企业的所有职工感到既诧异又愤怒,因为富锦法院是在二货运的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案件判决的。
据二货运下岗职工刘丙石介绍,这些下岗职工多次向富锦法院提出了他们的质疑,然而富锦法院都是以“案件审理没问题”为由而将他们打发。但记者采访中获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佳木斯中院”)一位信访办人士在接待上访的二货运职工代表时曾表示,富锦法院在二货运的案子判决与执行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当之处。“公司解体后,本来指望能通过变卖公司固定资产以及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为我们交养老保险及其他费用维持晚年生计,现在看来这一愿望落空了。”刘丙石无奈地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
欠款莫名“被增加”
时间要回溯到13年前。
1999年,黑龙江省绥滨县啤酒厂运输公司(以下称“啤酒厂运输公司”)将二货运告上法庭,事由是二货运拖欠其运费款。
富锦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富法经初字第59号)显示,原告啤酒厂运输公司诉称,二货运分别于1998年12月6日和1999年12月16日拖欠原告运费款共计135301.99元。其中,61448.81元的一张欠据是由被告给原告开具的,而合计73853.18元的三张欠据是被告给庞文忠、董俊波、李忠三个个人出具的。
富锦法院认为,这三个个人把向二货运的追偿权转让给了原告。然而,在黑龙江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雍看来,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4张欠据,也有庞文忠、董俊波、李忠三人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但仍然不能证明原告具有起诉的全部债权,证据明显不足。
“庞文忠、董俊波、李忠三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即二货运不发生效力。”张学雍认为,因为债权转让属于债权人的变更,除了要有债权转让证明外,还应当通知债务人。
《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八十条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刘丙石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庞文忠、董俊波、李忠三人转让债权是已通知债务人二货运。
也就是说,按照张学雍和刘丙石的说法,73853.18元的欠款并不能算入二货运对啤酒厂运输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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