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临泉:人大代表被"逃亡" 曾遭"黑势力"威
2013-01-08 10:14:25 来源:智闻网 评论:0 点击:
谁将亿万地产富豪逼上绝路?
安徽阜阳临泉一纸《联合开发协议》纠纷引发人大代表“逃亡”事件调查
威胁、恐吓、逃亡……事实上,刘怀宏的命运,正是整个房地产行业“潜规则”的一个缩影。在各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推动下,这个地产市场也经历了从暴利到告别暴利时代的跌宕过程。
时间:2012年12月7日上午
地点:合肥某旅馆
当天,阳光明媚!
刘怀宏在宾馆的房间里焦虑地踱着步,就在几分钟之前,他刚接到朋友的电话,“你是不是犯下什么大事了?整个县城都传遍了,公安要抓你……”,这对于前任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刘怀宏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在安徽省合肥一间旅馆的房间内,窗帘拉得严严实实的。“逃亡”多日的刘怀宏蜷坐在一角。
从昔日生活优裕的县人大代表、亿万富翁——安徽阜阳市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的大老板,到东躲西藏、手机不敢开、身份证不敢用,短短几个月时间,刘怀宏就完成了这种身份转换,成了一名“逃亡者”。
刘怀宏说,当初自己的阳光公司和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阜台公司)合法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如今却成了一张“废纸”。然而这张“废纸”在对手面前却成了“利器”,终究因官司缠身,刘怀宏走到了倾家荡产的边缘。威胁、恐吓!时常有陌生人尾随其后,上门打砸,甚至有人放言要“做掉”刘怀宏,如今,他面临一场生死大考验……
一份“协议”起争议
此事缘起阳光房地产公司和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宗近2亿标金额的《联合开发协议》。
据刘怀宏回忆,2006年9月份,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拍得临泉县12#地块土地约合99.6亩,该公司在向政府部门缴纳土地拍卖定金后,没有剩余资金缴纳土地出让金,期间临泉县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连续8个月催促阜台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
无奈之下,2007年6月30日,阜台公司的法人高杰通过“中间人”施春光介绍与阳光公司的刘怀宏相识,并于当天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该协议一直履行到2011年11月份。
采访中,刘怀宏向记者出示了两份协议,一是阜台公司与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手写《付款协议》,二是打印正式的《联合开发协议》,但时间均为2007年6月30日。根据《联合开发协议》内容约定,12#地块的土地使用、开发、经营权归阳光公司,阜台公司只收取固定利益2000万元和前期土地出让保证金1200万元,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联合开发协议》签订当日,阳光公司向阜台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00万元。协议签订后,阳光公司便投资开发经营,阜台公司便把售楼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相关资料交给阳光公司,投资开发经营、销售等全部由阳光公司负责。阜台公司的法人高杰(原籍临泉县)为了保留其名誉权,要求阳光公司以阜台公司名义开发经营,阳光公司在投资开发经营过程中就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阳光公司按《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已先后向阜台公司支付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2011年下半年,阜台公司多次以种种理由要求阳光公司再向其支付资金,遭到阳光公司拒绝。2011年11月初,阜台公司向阳光公司发文收回原售楼公章,启用新公章,并对外销售该项目剩余房屋。当月,阳光公司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时,手写的协议是我个人起草的,后来打印了正式协议。”刘怀宏告诉记者,手写的两份协议并不是《联合开发协议》,包括上面的“壹百万”,后来被涂改成“壹千万”,也不是自己所为,并且两份原始手写“付款协议”都不在自己手上。
当初签订协议时究竟发生了什么呢?作为“中间人”的施春光能否道出实情呢?12月7日,记者试图采访施春光,“不知道,你和律师联系,我正在忙。”施春光当即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随后,记者与安徽阜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杰取得了联系。据高杰介绍,当初合作合约已经废除,刘怀宏只是他的项目经理,并且把21层的楼低价卖掉。刘怀宏否认了此说法。
一审判决遭质疑
2012年11月21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阜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依据证人施春光、陈立华、姚刚三人的书面证言,认定该《联合开发协议》于2007年9月已解除。
在法院审理中,证人施春光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阜台公司董事长高杰与阳光公司的刘怀宏、姚刚、陈立华等人口头协议的情况说明显示,双方于2007年9月已口头约定终止此前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阜台公司放弃追究阳光公司3000万违约金,阳光公司汇入阜台公司账户的资金以及代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作为借款,由阜台公司按高于银行同期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等,此证据被法院采信。
“而法院在审理中,仅凭着2012年1月20日,施春光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一份阜台公司高杰与阳光公司的刘怀宏、姚刚、陈立华等人口头协议的情况说明,就做出荒唐判决,实在让人不解!”刘怀宏无奈地说,一审判决中却没有他本人签字或盖章同意解除《联合开发协议》的任何事实证据,也没有相关的证件、资料等进行移交的事实证据。事实上,一审判决认定《联合开发协议》于2007年9月份已经解除的理由与依据均不成立。
另外蹊跷的是,证人施春光、陈立华、姚刚证明《联合开发协议》于2007年9月已口头解除等书面证据,无其它证据能够印证,且证人陈立华、姚刚已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阳光公司【(2012)阜民一初字第00026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同时证人施春光与姚刚是直接亲属,这三位证人与阳光公司有着直接利害关系。
“如果2007年9月双方合作终止,那么在2007年11月2日,阳光公司怎可能还向临泉县契税办公室缴纳该项目契税1272000元?再者,如果在2007年9月《联合开发协议》已解除,那么在2007年9月份后,阳光公司向阜台公司方支付资金,阜台公司为何还接受并认可?向阜台公司方支付资金数额,为何从2008年1月份的2000余万元,到2011年9月份达到4000余万元,逐年还在增加?”刘怀宏对此提出种种质疑。
随后,刘怀宏向记者提供的阜台公司2011年11月3日向阳光公司发的【2011】31号文件显示,阜台公司要求阳光公司按《联合开发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等,这表明阜台公司也认可双方正在履行该《联合开发协议》,且履行至2011年11月份。
在阳光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中,法院是否采纳了呢?记者试图采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杨开多,却遭到了拒绝。
按国家法律规定,书面证据大于言辞证据。“何况施春光与阳光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出具的证言证词‘口头已解除合同’,没有相关证据印证,三个人也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阜阳中院却采纳该证人证词,判决终止合同有效,显然违反有关规定,判决是否枉法裁判或隐藏‘猫腻’呢?”北京一资深律师如是说。
刘怀宏说,阳光公司和阜台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在他手上如“废纸”一张,“法院审理中,对阜台公司有利的条款全部用上,明显存在枉法判决。”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截止记者发稿时,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提起上诉。
■对话
“逃亡是被逼无奈”
“我怀着沉重而凄凉的心情踏上‘逃亡之路’,或许一去不回,因为我的对手太强大!我相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但选择‘逃亡’是被逼无奈!”2011年11月21日刘怀宏在日记上这样写道。
记 者:你能否谈谈当初怎么与高杰合作的呢?
刘怀宏:当初,我不认识高杰,是通过临泉县交警大队长施春光介绍认识的,施春光称有个好地块,对方没钱交地款,让我投资去搞。后来我们三人见面了,并且当时还不知道高杰是我们临泉人,经过一番商谈,加上对高杰台商身份的信任,当天我们拟了一份手写“付款协议”,并且又打印了一份正式《联合开发协议》,随后我就按照“协议”执行了。
记 者:你为何“逃亡”?
刘怀宏:在该案起诉后,曾有多名身份不明的人拿着棍棒、砍刀等凶器到我家中打砸、威胁、恐吓……我的人身安全一直得不到保障,每天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后来有人传话,说对方找了上面的主要领导干扰了这起案件。我不逃?公安还要抓我!如果不选择逃亡,我不可能有今天,“对手”要置我于死地,或许我早已进了“监狱”。
记 者:公安为何要抓你呢?
刘怀宏:对手动用关系处处想给我施加压力,主要还是因为这场官司,在我起诉阜台公司后,对方反而告我非法侵占,简直让我哭笑不得。随后,陈立华实名举报我阳光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公司怎么抽逃注册资金呢?他又不是我公司股东,在迫于种种压力下,我把公司法人也换为了小孩的舅舅,但归根结底都是对方认为我在房地产开发挣了钱的缘故吧!
记 者:你没想过其它办法解决问题吗?
刘怀宏:我想过,当时对手势力太大!关于我家里被打砸,当时也报了案,警察还抓了两个人,后来就不知道怎么处理的。他们三个人身份特殊!有警察、有“地头蛇”、还有台商这样的特殊身份,在临泉他们是一手遮天!关于我的遭遇,我之前曾向公安部打黑办和中纪委网站上举报过。
记 者:你“逃亡”期间都去了哪些地方?
刘怀宏:这些天,我一直奔走在合肥、北京之间,每天过着生死不如的生活。我在北京上访,还害怕被抓。甚至还去了重庆、上海、广东等地求助。真的觉得已经被逼走投无路了,甚至有自杀的念头……
记 者:如今一审已经判决,你有什么想法?
刘怀宏:没有公正、公平、公开!
记 者:你下一步怎么打算的?
刘怀宏:走到今天这一步,我的人生将走到尽头,如果二审能得到公正判决,或许给了我第二次生命。(痛哭)
“本是一桩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而公安机关多次介入此事,对我本人和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前后长达近一年的侦查。”刘怀宏面对记者痛苦地说,一旦官司输了,他将面临牢狱之灾。
对刘怀宏而言,“对手”和临泉县某些势力早已分不清彼此。但他决心和“对手”斗争到底,一个让刘怀宏有底气的事实是,阳光公司对12#地块联合开发项目前后投入了上亿元资金,现在却被“净身出户”,刘怀宏绝不罢休……
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来源:企业党建参考报--柯南)
公平正义的阳光必将照亮每一个角落
柯南
近些年关于公权力干涉企业经营的报道屡见不鲜,基于利益的驱动,公权力联手利益方排挤中小民营企业,对抱有怨言的企业动辄打压。安徽民企老板刘怀宏自述的被迫逃亡的遭遇再次让人思考:权力行使的边界在哪里?这种以粗暴甚至违法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症结在哪里?
依刘怀宏自述,在阳光公司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夺回本该属于自己财产的时候,当地政府个别领导竟给当地公安局施加压力,令其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刘怀宏个人展开长达一年的刑事调查。根据我国法律,公安部门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时,更应力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而不是沦为官商洗劫公民的工具。
阳光公司事件还让我们看到了地方政府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漠视以及漠视的代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要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秩序的维护者,不应该有非分的“利益”企图,还要平等对待各种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台商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但是一直以来,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主体往往得不到公正待遇,对民营企业的身份歧视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但在实践中却一直难消,融资难、投资亦难。阳光公司事件耐人寻味。
在过去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几十年中,基于利益的驱动,假借公权对私权利的侵害已屡见不鲜,这主要源于三方面:一是争议往往在地方权力范围内得到彻底解决;二是因权力不当行使而权益受损的当事人缺乏拿起法律维权的意识和勇气;三是没有强大的媒体舆论监督力量。然而,不应忽略,在民主法制国家建设日益推进的今天,法律对于权力的约束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力量,公平正义的阳光必将照亮每一个角落。(来源:企业党建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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