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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尔金:国家产业政策遭遇抵制
2013-08-29 16:19:14   来源:青松网   评论:0 点击:

近日,从媒体和网上得知,由国家环保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文推广的环保镀金产品丙尔金被广东江门市江海公安分局(下称“江海公安分局”)查出含有剧毒化学品---氰化金钾。江海公安分局以此为由在今年4月份将生产厂家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公司帐号查封,并刑事拘

  【青松网-讯】近日,从媒体和网上得知,由国家环保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文推广的环保镀金产品丙尔金被广东江门市江海公安分局(下称“江海公安分局”)查出含有剧毒化学品---氰化金钾。江海公安分局以此为由在今年4月份将生产厂家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公司帐号查封,并刑事拘留生产厂家和代理商共15人,同时在网上追逃三门峡恒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群刚和总经理张磊。

  三门峡方面声称本案是因为国家发改委于今年2月关于明确用丙尔金产品替代目前镀金行业剧毒化学品氰化金钾的(2013)21号令下发后,相关利益集团利益受损引起的,江海公安分局是代表利益集团在打压创新产品,其立案依据错误,丙尔金绝非剧毒化学品!

  事件发生后,部分行业协会也向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出要求暂缓执行21号令的声明,其中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CPCA秘书长王龙基

  也发文质疑国家发改委未能尊重行业协会的意见,仓促推出21号令,“把这些半个多世纪生产“氰化金钾”的大企业都被逼上了绝路,这会引起很大不必要的矛盾”,但同时他也批评江海公安分局是滥用职权。但正式行文的国家四部委对此一直保持沉默。

  在各方争论不休、相关行业协会纷纷发表意见时,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国家发改委21号令要求推广的丙尔金产品已被完全封杀,工厂停产,全国400余家生产厂家已无法得到供货,国家发改委21号令实际上已被江海公安分局中止执行。

  一个区公安分局何以敢阻止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如果确如媒体所猜测的那样,江海公安分局是代表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在行事,那么这种做法就非常令人担忧!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令不出中南海”等事件时有发生,如国家政策一旦侵害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他们纷纷仿效江海公安分局的做法,这将给我们国家政令的执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的确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事实上,从现有资料看,江海公安分局以刑事手段阻止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是非常不慎重的。至少至今其还无法证明丙尔金是否确属剧毒化学品。根据公开的资料可知,江海公安分局将查扣的丙尔金产品主要做了成分检测和毒性检测,其中:

  (1)江海公安分局送样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成分检测报告显示:丙尔金属于混合物,含有75%氰化金钾和25%柠檬酸钾。但,仍是江海公安分局最近送样中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以多种方式对丙尔金做的成分检测结果显示:丙尔金除白色粉末外,还含有少量水合柠檬酸钾透明状晶体,其中白色粉末由两种物质组成,“由于两种物质混合在一起,无法分离,因此不能确定该两种物质为何种物质”。这一结论直接否定了前两个鉴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因此,丙尔金属于混合物和含有氰化金钾的说法目前还不能成立,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检测鉴定。

  (2)关于丙尔金毒性试验主要由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分别作出。其中上海研究机构得出的结论为:丙尔金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属于剧毒化学品,中国疾控中心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结论为高毒,二者结论不一致。并且上海研究机构的鉴定结论因使用的大白鼠只有雌性且未按规定给予丙尔金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的毒性等级,而是直接得出丙尔金属于剧毒化学品而不能作为有效的依据;中国疾控中心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结论为高毒,但因其使用的大白鼠体重全部不符合国家标准,该鉴定也不能作为有效的鉴定依据。此点相关媒体引用了卫生部关于《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加以说明,我们认为该观点是站得住脚的。也就是说,至今为止,江海公安分局抓人封厂的两类主要依据均不能成立,最终丙尔金是否确属混合物,或是否确属剧毒化学品还需权威机构的认定。所以,江海公安分局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博弈:如最终丙尔金被确认为剧毒化学品,则江海公安分局立下大功一件,将改变国家的产业政策;反之,江海公安分局就将陷入破坏国家产业政策、违法办案的境地!

  我们得知,江海公安分局采取行动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已明令公布,如果江海公安分局当时能事先咨询相关国家部委和相关鉴定机构,对自己怀疑的丙尔金产品由相关鉴定机构做全面的检验分析,在有确切的结论后再决定告知相关国家部委调整产业政策,而不仅仅是只做成分分析后就抓人封厂,或在确认丙尔金确属环保产品后放弃行动,也许就不至于造成目前尴尬局面。

  江海公安分局之所以仓促立案、高调宣传,特别是立案后无论是媒体还是行业协会纷纷要求发改委延迟执行21号令的行为看,很容易让人对江海公安分局是否代表利益集团行事的说法产生合理怀疑:

  1、丙尔金产品在没有公安机关监管的情况下,在全国推广使用已有七年,从未发生任何人员伤亡和重大污染事故,没有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江海公安分局何以对此事如此感兴趣,并投入大量警力对该案进行侦查?

  2、丙尔金在江门和广东其他地区的销售已有数年,为何江海公安分局恰在国家发改委21号令颁布后不到两个月就立即采取行动,难道之前对此事竟无任何察觉?

  3、该案立案后,相关新闻媒体立即展开大量报道,标题和内容均耸人听闻,意在制造丙尔金产品是一种剧毒化学品,国家发改委21号令将该产品作为替代品是一种政策失误的舆论,这难道也是巧合吗?

  4、案发后,部分与镀金行业相关的行业协会纷纷致函发改委,要求国家发改委延期或暂缓实施21号令,使人感到这才是刑事立案的真正目的!

  5、多位专家或召开研讨会、或发表文章以说明丙尔金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专利产品,试图从技术层面和学术层面对国家发改委施加压力。

  面对丙尔金事件的争论升级,让笔者感到困惑的是,相关部委在此次事件发生后,纷纷作壁上观,无一站出来发声,既不对江海公安分局的行为提出质疑或批评,也未对自身推广的丙尔金产品是否真的属于环保产品进行说明,致使江海公安分局肆无忌惮抓人封厂、行业意见各异。如果上述部委对丙尔金产品是否属于剧毒品不能肯定,何以敢正式发文向全国推广!是否存在重大渎职行为?相关责任人是否应该受到处理?如果确定丙尔金产品确实是环保镀金产品,为何纷纷失声,放任舆论扰乱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放任一个区公安局阻碍刚发布的产业政策的实施?相关部委的不作为已经影响了政府部门的信誉,也让公众和行业人士对上述部委的公信力、权威性产生质疑。

  丙尔金作为一个新产品,各方认识不一致也属正常,但不能因自身的认识误区就将其一棍子打死,这绝非理性处理问题的方式。有关部委的不作为从客观上放任了江海公安分局的做法,造成了国家产业政策中止执行的现状!此例一开,祸莫大焉!愿相关部委尽快表明态度,防止国家的产业政策中途夭折!【青松网-www.2001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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