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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因其前身虚假陈述或面临千万索赔
2013-01-26 14:09:16   来源:青松网   评论:0 点击:

前人欠债后人偿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凡在2003年2月18日以后,至2008年5月21日之前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2008年5月21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是最有希望胜诉获赔的投资者■ 本报见习记者...

然而,廊坊发展接手的是一烫手的山芋。这事要追溯到2008年。当年,5月21日,华夏建通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原因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2011年1月12日,*ST建通公告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ST建通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其中包括隐瞒关联方占用资金、未真实披露关联交易、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等。

这一消息传出之后,导致该公司的股票跳水,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事过境迁,如今的廊坊发展接手华夏建通的壳,则要承担其所有的一切,包括债务。

索赔或超千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可加入法院诉讼程序要求赔偿损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凡在2003年2月18日以后,至2008年5月21日之前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2008年5月21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是最有希望胜诉获赔的投资者。

此外,除原告庞某以外,已有多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虚假陈述赔偿之诉,2012年8月底,9名投资者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律师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第二批索赔诉讼程序。

据记者了解,这次河北省第一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东索赔案件。庭审现场,被告廊坊发展申请追加被告人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廊坊发展前公司华夏建通实际控制人何强。

目前,该案件的审理进入双方证据交换阶段。两方的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包括虚假陈述揭露日、原告股东的索赔金额、原告投资形成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有无因果关系以及何强是否是虚假陈述案的直接责任人。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将该案的焦点人物何强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以罚金50万元,目前何强仍处于服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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