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债权人因法院错判损失千万债务
2013-08-29 18:59:25   来源:青松网   评论:0 点击:

8月28日讯 近日,一篇题为《莆田中院错判案致千万债务难讨回》的贴子在全国各大网站曝光。记者辗转联系到当事人张林键,他称事件真实,法院已经判了6年,但一直执行不了,至今他一分钱也讨不回他父亲借给被告方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的一千六百万元。

  8月28日讯 近日,一篇题为《莆田中院错判案致千万债务难讨回》的贴子在全国各大网站曝光。记者辗转联系到当事人张林键,他称事件真实,法院已经判了6年,但一直执行不了,至今他一分钱也讨不回他父亲借给被告方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的一千六百万元。原文如下:

  

 

  事件回放:被告兴源集团被判返还一千六百万元

  2007年3月30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集团),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张水平暂借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3%。兴源集团答应张水平一个月内向银行贷款后还清,但没有兑现。同年5月间,张水平向兴源集团催款,但兴源集团以种种理由拖延,张水平无奈只得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直至2008年11月26日,在莆田中院的主持下,张水平与兴源集团才达成调解,莆田中院也发出了“(2008)莆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约定:“被告兴源集团拖欠原告张水平的借款人民币壹千陆佰万元(16000000.00元),分三期归还。”

  其中,约定了被告兴源集团的两种还款方式,即:被告兴源集团自愿以水电设施、股权等收益作为还款的担保物,即第一种还款方式是:座落在秀屿区东峤镇(梁厝村)工业区的兴源集团围墙内整幅土地范围内设置的引水口以用引水管道和全套配电设备的所有权,全部作为担保物直接作价抵偿给原告张水平。具体的做法是,该幅土地被政府收回、或者拍卖、或者转让时,原告张水平对上述设施享有优先权。”第二种还款方式约定,被告兴源集团与福建强生制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强生)于2007年2月27日约定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三股份中的三份之二的收益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张水平用于抵偿债务。

  在这份《民事调解书》中,笔者还看到,原告张水平有权要求被告兴源集团自2007年4月1日起,按约定月利息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担保物予以清偿。

  由于张水平在2011年病重,家里人也就没有再顾及这件事。直到5月6日病故,张水平仍然没能讨回那一千六百万元。一晃几年过去了,这场赢了的官司至今还没有结果。

  莆田中院:兴源集团无财产可执行给张水平

  记者从张林键提供的一份莆田中院标为“(2009)莆执行字第69号”的《执行裁定书》发现,莆田中院已于2007年向兴源集团和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以下简称莆田农行)发出(2007)莆民初字第48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涉及到的全部房产抵押物及其机械设备与张水平那份《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担保物属同一物,并已于2008年1月11日被查封。

  从这两份《民事调解书》中的时间来看,张水平的那份《民事调解书》显然发生在莆田农行的那份《民事调解书》之后,但所涉及的还款抵押物却基本相同。(2009)莆执行字第69号的《执行裁定书》称,被执行人兴源集团设定抵押的所有房地产及其机械设备由于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莆田农行荔城支行于是向莆田中院提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726万元接收被执行人兴源集团设定的房地产和机械设备以抵偿其债务,但不足债权还有1566万余元。随后,该机械设备及房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归莆田农行荔城支行所有。

  这就意味着,张水平的千万债务无法从债务方的担保物中获得清偿,莆田中院判给张水平从担保物的拍卖、转让中偿还债务的“优先权”得不到法律保障,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优先权”被剥夺。

  代理律师:民事调解违反法律规定

  张林建提出疑问,莆田中院在明知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一物判给两债权人,合法吗?莆田中院为何将兴源集团已抵押出去的财产判给张水平当作还债的担保物?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8年1月11日,莆田中院应莆田农行荔城支行的申请,就已经对兴源集团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及企业动产(机械设备)进行查封,其中就包括土地范围内设置的引水口以及引水管道和全套配电设备的所有权。

  莆田中院随后却在(2008)莆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中将兴源集团的房产引水口以及引水管道和全套配电设备的拍卖、转让的“优先权”判给张水平清偿债务。

  张水平的律师认为,莆田中院如此判决,是一种错误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明显无视已设定在先的抵押权,显然违反《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追问:法院执行为什么那么难?

  张水平案号为(2009)莆执行字第25号的《执行裁定书》,早于莆田农行荔城支行的(2009)莆执行字第69号的《执行裁定书》,但莆田中院却故意拖延执行,甚至不执行。从2008年11月26日发出的调解书,到2009年3月18日的强制执行,再直至2010年8月26日的通知,显然莆田中院有意拖延执行时间,好让后来(2009)莆执行字第69号的《执行裁定书》容易执行。

  2012年,张林键向莆田中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莆田中院还是百般推诿,既不受理,也不作出正面的答复。

  张林键这就纳闷了,法院是国家的公正执法机关,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我们老百姓赢了官司,为什么执行还这么难?为什么被执行方的法人都没有被追究,还能拥有房车的资产?老百姓的正当权益谁能保护?

  良心叩问:法院判错案是不是应该要赔偿损失?

  英国思想家培根曾告诫世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张水平和兴源集团的这场民间借贷官司,法院已判决6年了,但让出借人张水平至死都难以拿回一辈子积蓄的那一千六百万元辛苦钱。其次子张林键几次拿着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试图让法院、检察院强制执行,但却因为债务方的全部财产已抵押给银行,使《民事调解书》的“优先权”条款受不到法律保护而屡屡碰壁。

  在这桩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造成出借人错过时机追偿债务,法院是不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明知债务方的全部资产已被抵押给银行,但为何还作出将抵押物的优先权判给第三方债权人,这样是否构成错误判决,甚至违法判决?法院做错了事,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如此枉法判决,会让人很容易联想到法院的法官该不会与债务人共同串通好了吧?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仅因为法官的裁决权能够直接决定一个当事人的死生、一场纠纷的利益归属,而且法官自身的形象,关乎人们对于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信赖。

  目前正值“上海法官召嫖”事件的舆论之际,此事件始终得不到法院的执行,法院究竟有没有暗藏猫腻?有待于相关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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