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博顿江苏本色:320万元行贿案立案侦查后被撤
2013-01-07 09:55:03   来源:智闻网   评论:0 点击:

  从福建厦门到江苏徐州投资的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博顿)董事长王培先生,近年来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因与他合作的江苏本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本色)的股东和实际控股人刘正航,...

  从福建厦门到江苏徐州投资的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博顿”)董事长王培先生,近年来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因与他合作的江苏本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本色”)的股东和实际控股人刘正航,投入到“徐州博顿”的1500万元竟是骗来的贷款。而王培事先根本就不知此情,直到2010年5月,王培得知徐州市检察院及该市云龙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刘正航、耿兴华(原徐州市郊信用联社副主任),以及他本人被检察院通知前去协助调查时,才得知刘、耿合谋骗取贷款,并从骗来的贷款中拿出1500万元投到“徐州博顿”。

  送给耿兴华江苏本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320万元股份。据此,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5月6日在“徐州博顿”从刘正航的股份中扣押了320万元。

  同年5月初,“徐州博顿”董事长王培,被检察院通知前去协助调查,才得知耿兴华、刘正航合谋骗取贷款2900万元,刘正航从骗来的贷款中拿出1500万元投到“徐州博顿”。

  2010年7月10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州博顿”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已于2009年5月24日解除,判令被告本色公司支付违约金155206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本色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徐州博顿”不服,上诉到徐州市中级法院。徐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11年 3月 22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鼓楼法院重审。

  2011年12月6日,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将扣押的320万元退给了刘正航。

  据“徐州博顿”肖先生介绍,此前,云龙区检察院曾提出把这320万元退给“徐州博顿”,但“徐州博顿”认为既然320万元是刘正航送给耿兴华的干股,检察院又是以赃款名义扣押的,不应该退,“徐州博顿”也不敢要。

  记者在“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看到刘正航签注的“刘正航2010年5月7日,本人自愿将送给耿兴华的320万元股份上交”字样,以及办案检察官签署的“注:此320万元即为耿兴华在江苏本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持的干股”。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后来却以受贿的原徐州市郊信用联社副主任耿兴华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由,将案件转到了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但云龙区检察院追缴的320万元赃款却并未随案转到公安局,而是由云龙区检察院于2011年12月6日直接用“中国银行转帐支票”退给了刘正航。该院于2012年5月11日又下发了“徐云检公诉解保(2012)1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内容为“刘正航:因取保候审到期,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取保候审措施。”

  同年5月18日,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以“云公刑撤通字[2012]第12号”,向刘正航下达了“我局办理的云龙耿兴华、刘正航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因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的“撤销案件通知书”。

  据“徐州博顿”副总肖先生介绍,2007年12月8日,“徐州博顿”和“江苏本色”刘正航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君廷湖畔”项目,“江苏本色”投资1753.6万元,占25%的股份。协议特别约定“江苏本色”在签约后7日内补足剩余投资253.6万元(协议签订时付了1500万元万)。如果逾期超过60天,守约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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