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下达2013年浙江省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013-07-19 10:45:18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评论:0 点击:
为进一步排查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做好浙江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2013年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安排,浙江省下达“2013年浙江省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风险监测抽查范围
本次风险监测抽查的产品为:养殖水产品中的海参、鲍鱼、海水螺类、淡水螺贝类、海水藻类、供休闲垂钓水产品及其它养殖水产品。范围为:水产养殖单位、休闲渔业基地等。
二、抽检数量与抽样要求
样品总数为1000批次(不包括宁波市,下同),其中:海参或鲍鱼40批次,海水螺贝类150批次,淡水螺贝类150批次,海水养殖藻类150批次,供休闲垂钓水产品50批次,养殖水产品未知危害因子风险监测150批次,甲鱼、黄颡鱼、黄鱼、养殖蟹类等水产品中细胞染色剂、着色剂监测60批次,自然海域贝类产品250批次。
抽样地点,由各项目承担单位与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相应水产品生产情况协商确定。样品实行生产现场抽样,原则上每个抽样点安排1个批次样品。抽样工作应当与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密切结合。
三、监控抽检组织
本次监控抽检工作由我局牵头,各级渔业主管局和相关检测机构共同承担。
(一)抽样工作
1、职责分工:各地渔业主管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协商确定的抽样,各相关检测机构负责抽样工作。
2、抽样要求:抽样人员由当地渔业主管局和相关检测机构采样技术人员组成。
抽样、分样和封样工作应在生产现场(海洋捕捞产品可在卸货码头或投售点)进行,每批次样品应按检测用样和备份用样分为等效的2个包装,并按规定加封。抽样时应对被抽检者的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进行查看或询问。
(二)样品检测
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执行,并在样品到达实验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
本次抽样与检测工作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于11月底前各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工作小结、结果分析和材料书面报我局(渔业处,并报送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汇总,附电子文档)。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和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在12月15日前分别完成相应内容的风险会商评估,并上报我局(渔业处)。
四、抽检费用
被抽检单位或个人不承担检测费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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