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兰太实业七宗罪:故意隐瞒关联关系
2012-12-27 19:56:57 来源:智闻网 评论:0 点击:
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1.79%、净利润同比下降147.52%、毛利率同比下降超过两个百分点,兰太实业(6.83,-0.12,-1.73%)半年报一举“扭盈为亏”,已经足以令投资者为其经营状况心忧不已。
然而事实上,就连这惨淡的业绩都或许不是真实的,因为在该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当中潜藏了太多的财务疑点。本刊经过分析调查后发现,兰太实业涉嫌隐瞒关联关系、虚增资产、虚构巨额收入、少计费用、虚增现金流等多项“罪状”,堪称是“五毒俱全”。
这不仅将导致兰太实业的真实亏损大比例扩大,还将置该公司于信息披露违规的境地,与已饱受市场质疑的紫鑫药业(7.54,-0.16,-2.08%)、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的佛山照明(6.18,-0.07,-1.12%)为伍。
一宗罪:故意隐瞒关联关系
在兰太实业各个会计年度的业务构成中,“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客户,不仅在最近三年及今年上半年中,始终位列兰太实业大客户名单中的前三甲,甚至在2010年和2011年还均为第一大客户。
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又有着怎样的身世?何以始终如此眷顾兰太实业的销售业务和经营业绩?
单从兰太实业披露的财务报告来看,该公司与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并无任何关联,不仅在关联方名单中并未见到,而且在2012年半年报财务报告附注-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部分,还明确标注该客户“与本公司关系”为“非关联方”。
这看似正常,实则不然。
经过本刊的调查发现,公开资料显示关键客户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兰太实业关系密切,很可能是其参股子公司。
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地处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与兰太实业及其母公司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同处一地,都是当地重要的实业企业。在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官方网站首页“经济建设”篇中,罗列了开发区范围内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中兰太实业及其母公司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简介分列第一位和第二位,同时也列示了被兰太实业认定为“非关联方”的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
关键点在于,针对这家公司的简介第一句话便是“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由中外合资江苏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合资组建”。
从中我们得到一个惊人的信息,兰太实业正是其关键客户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的投资方。既然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被纳入到合并口径下关键客户名单中,则势必对应着其不可能是兰太实业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只可能是兰太实业的参股公司。由此,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将构成兰太实业的参股关联方,需要在关联交易中进行列示。
然而我们看到的事实却是,兰太实业不仅在财务报告中称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为“非关联方”,而且在财务报告附注-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也未见有此项参股投资的记录,难道是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官网在说谎?
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只能推断兰太实业故意隐瞒了与其关键客户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
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投资者眼中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获得利润的公允性,同时,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约束,毕竟关联交易是最容易滋生利润操纵的形式之一。以往A股上市公司不乏有隐瞒关联关系的先例,前有被媒体曝光、且至今尚未能真正澄清的紫鑫药业,更有今年10月刚刚被监管部门认定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佛山照明,此间还不乏有数家拟上市公司因为存在隐瞒关联关系的问题而被拒之于资本市场大门之外,如北京星光影视、上海冠华不锈钢等等。
此番位居兰太实业最关键客户之一的“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其真实身份也同样扑朔迷离,尽管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言之凿凿为“独立第三方”,但是想必源自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官方网站的内容也绝非空穴来风。因此,兰太实业实在难逃故意隐瞒关联关系的嫌疑,涉嫌严重信息披露违规。
二宗罪:虚构巨额利息收入
尽管兰太实业在今年上半年毛利率呈下降趋势,整体经营情况不容乐观,但是却有相当丰厚的利息收入,根据财务报告附注-财务费用部分披露的信息,该公司在上半年实现的利息收入金额就高达2353.95万元,为减亏可谓贡献良多。倘若没有这笔巨额利息收入,则该公司最终亏损幅度还将扩大超过60%。
但问题是,这笔利息收入有可能是被虚构出来的,因为它的存在显失合理性。
因为从该公司披露的资产信息来看,兰太实业期初所持货币资金余额仅略高于3亿元,到今年上半年末时更是下降到不足1.5亿元,半年中2.2亿元的货币资金余额,竟然产生出2353.95万元利息收入,折算年化利率竟然高达21.03%。而该公司过往三年的货币资金对应利息收入年化利率还不足2012年上半年的零头。
更何况,超过20%的年化存款利率,这恐怕是建国之后都见所未见的,又如何令人相信这笔金额超过两千万元收入存在的真实性?
同时,我们注意到兰太实业资产负债表中“应收利息”科目期初期末余额均为零,则意味着该公司计提损益的利息收入,应当在今年上半年中体现在现金流入当中。然而根据该公司半年报第92页“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部分披露的信息,“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利息收入”发生金额仅为73.46万元,与被计入到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相比,仅相当于后者的3.12%。
两个数据之间相差的2280.49万元巨款,又跑到哪里去了?这又从另一个侧面质疑了兰太实业今年上半年中高达2353.95万元利息收入的真实性。
此外,在兰太实业半年报财务报告附注-财务费用部分还披露,利息收入的上期发生额也高达2236万元,这对应着该公司在2011年上半年所获得的利息收入。然而从2011年年报可知,该公司2011年全年获得的利息收入仅不过118.57万元,难道兰太实业的银行存款在2011年下半年不仅没能得到一分钱利息,还要“倒贴”回去2117.43万元?恐怕除了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错,已别无他解了。
三宗罪:坏账计提有章不循
在兰太实业半年报第46页“财务报告附注-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部分,针对该公司所持按照账龄法核算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有明确规定。
客观来看,兰太实业针对应收类往来款项的资产减值计提程度是比较严格的,例如针对账龄为1~2年期的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为15%,这高于一般公司通常采用的10%的计提比例,这一点更加契合了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
但是问题在于,兰太实业在实际计提坏账准备过程中,却并未按照这一内部制度来准确实施,通过对于该公司财务报告附注所披露的按照账龄法核算的应收类往来款项及对应坏账准备余额进行测算,便可以发现多个账龄期间的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比例,小于前述该公司的会计核算政策。
事实上,如果兰太实业严格执行该公司的会计核算政策,针对按照账龄法核算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对应坏账准备余额应当分别为4361.02万元和902.1万元(见表6),较该公司账面实际余额分别少了56.69万元和177.02万元。
这也就意味着兰太实业并未遵守该公司自己的会计核算政策,涉嫌虚增同期利润233.71万元。同时,该公司连自己制定的会计核算政策都无法有效实施,则财务内控质量更是令人担忧的一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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