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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缙云两男子索要欠款非法拘禁欠债人获刑
2012-07-28 21:00:40   来源:中新网   评论:0 点击:

 中新网丽水7月28日电(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郁丽娟 通讯员 陆泱)欠债还钱本天经地义,但债主张威等人却为索要欠款,将欠债人李某挟持至江苏南京,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3小时。
  中新网丽水7月28日电(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郁丽娟 通讯员 陆泱)欠债还钱本天经地义,但债主张威等人却为索要欠款,将欠债人李某挟持至江苏南京,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3小时。近日,浙江缙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张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张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威、胡俊系江苏人,二人与李某本是朋友。2010年上半年,张威和胡俊借给被害人李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两人多次向李某催讨均无果后,就再也联系不上李某。

  张威和胡俊为追回5万元,经商量,决定让一位叫“西西”的女网友帮忙引出李某。

  2011年9月2日,因为担心李某在本地人多势众不好对付,张威叫上了妹夫张亮,胡俊叫上了朋友“阿晨”(身份不明)。当日,张威一行人赶到李某与“西西”约定见面的缙云某酒店。

  当“西西”引出李某后,张威四人便持刀将李某挟持上车,随后将李某带至江苏省南京市予以控制。

  期间,张威、胡俊多次要李某用手机与父母联系归还借款。直至李某父母赶到南京将7万元钱交给胡俊,被告人张威等人才把李某放回。

  缙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2年2月和4月,张威、张亮先后到缙云县公安局自首,退还赃款2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缙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威、张亮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威系主犯,被告人张亮系从犯,二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赃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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