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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中恒公司职工被强制转岗的背后
2013-02-14 00:40:28   来源:青松网   评论:0 点击:

  2012年1月17日,座落在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的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恒公司,前身为国营江苏省阜宁县纺织厂)的13名职工(名单见后),因不同意被中恒公司无端无故无偿扫地出门,一纸...

  2012年1月17日,座落在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的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恒公司,前身为国营江苏省阜宁县纺织厂)的13名职工(名单见后),因不同意被中恒公司无端无故无偿扫地出门,一纸诉讼,将中恒公司告上法庭。

  这十三名职工的案例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他们都是在莫名的情形下,被企业强制转岗;待他们还没有明白过来之时,中恒公司即以旷工为由,宣布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且拒付任何经济补偿。

  这十三名职工,作为中恒公司近几年来数千被无端辞退毫无补偿的员工中的勇敢者,面对企业无理的违法行为,果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期望身为“人民卫士”的阜宁法院能主持公道,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却万万没想到阜宁法院全不顾2012年1月17日庭审结果,不询民情!不注民生!久拖此案而不判。

  面对13名当事职工的一次又一次的催促和责询,竟然更置事实于不顾,视法律于无睹,作出了歪曲事实!违背法理!泯灭良心!丧失道德!令人唾弃的胡乱判决,实足地助纣为虐。

  颇有点《红楼梦》中的葫芦僧断案味儿,“令人叫绝”!在阜宁县人民法院法官们的眼里,中恒公司就可以无视法律,为所欲为!中恒公司不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错,错在职工没有及时申诉;中恒公司强逼职工法定假日加班不付加班费,没错,错在职工自己已默认;中恒公司一些岗位的职工没有最低保障工资,劳动保险全部由个人承担,也没错,错在职工认可了公司的规定;中恒公司肆意调换职工工种,不管职工同意不同意,适应不适应,都没错,错就错在《劳动合同法》里多写了几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据劳办发[1996]100号《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之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变更的首要条件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解除合同必须有经济补偿。中恒公司与这13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所依据的条件又是什么?企业的状况没有变化,仍旧是死水一潭;职工们原有的岗位依然还在,同样是人浮于事;企业的命运同样是牢牢地控制在“硕鼠蒯大文”(见网络)手中。

  阜宁法院的法官们绝非真正的法盲或草率之徒,更不是智障或脑残者;他们敢于作出与事实大相径庭的判决,概出于如下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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