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防恩将仇报 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提交审议
2013-02-25 18:47:32 来源:智闻网 评论:0 点击:
近年来,好心救人却反被诬陷的事件越来越让人不敢再施救,而这一窘境或将在深圳得以解决。昨日(24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拟通过引入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原则等方式保护救助人,阻止“见义不为”的冷漠人性蔓延,防止“恩将仇报”的不当索赔轻易成功。
据南方日报报道,今年1月上旬,深圳市已将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璞表示,由于我国缺少保护助人行为的专门立法,当被救助人状告救助人时,很容易将救助人当作侵权人对待,混淆救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界限。但是,救助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此需要制定专门法规来保护救助行为。
不过,记者也注意到,征求意见时部分存有争议的规定,此次并未进行修改。其中,核心条款正是针对救助人的保护措施。王璞表示,提供救助行为的人可能遇到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救助人指责其遇到的险情(包括已造成的伤害,下同)本身就是救助人行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当前实践中遇到的多是这种情况。二是被救助人指责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不当,造成加重其伤害或者救助不成功的后果,要求救助人承担救助不当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目前实践尚不多见,但有可能发生。“如果让救助人负有严格的无过错救助责任,将会增加救助人的顾虑,不敢积极主动施救。”
“为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第一种情况,条例草案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采用了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对第二种情况,则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用了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王璞说。
他还表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被救助人应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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