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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期货法》护航期市升级版
2013-05-31 09:40:23   来源:青松网   评论:0 点击:

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如何加快期货市场法治建设,打造期货市场升级版,尽快制定对投资者友好型的《期货法》,变得迫在眉睫。目前规范期市的基本法律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这虽可依法...

    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如何加快期货市场法治建设,打造期货市场升级版,尽快制定对投资者友好型的《期货法》,变得迫在眉睫。

    目前规范期市的基本法律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这虽可依法设定行政法律规范,但无权对涉及市场主体根本权利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做出规定,而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以规范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与投资者间的民事关系。

    而要制定一套投资者友好型《期货法》,亟需在立法上置入如下新理念。其一,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关系,树立市场创新与政府监管并重的新思维,推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市场化改革。我国期货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政府积极运用非市场化行政手段创设了期货市场,并长期运用非市场化行政手段维护与整顿期货市场秩序。为尽快终结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特点,早日使由政府外在主导的市场,转轨为市场内在驱动的市场,亟需全面推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压缩行政管制空间,大幅减少行政许可,严格规范例外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大力建设与资本市场发展规律相契合的服务型证监会。

    同时,为应对市场失灵,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与金融安全,立法者应授权证监会依法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审慎勤勉地维护期货市场秩序。而证监会最高使命在于推动、激活与维护市场机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期货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捍卫市场公平为抓手,大幅提高期货市场效率,最终构建各方多赢共享、期货市场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的和谐市场生态环境。

    其二,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培育效率,效率成就公平。立法与政策方案越公平,就越能激发人们创造价值和积累财富的内驱力,市场越有效率。公平价值的弘扬不仅考虑到市场谈判强势方的效率,也考虑到了市场谈判弱势方的效率,因而会推动多赢共享的期货市场模式的可持续性。即和谐的期货市场不能容忍牺牲公平的效率。

    其三,树立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新思维。期货市场发展初期曾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发展、轻规范”、“先发展、后规范”与“只发展、不规范”的思维定势。这种发展思维必然导致在市场发展的同时不断积累矛盾和冲突。一旦矛盾和冲突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阻碍市场的繁荣发展。期货市场只能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其四,树立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并重的新思维。我国仍然停留在确认契约自由尤其是形式上的契约自由的浅层次上,误以为“契约自由等同于契约正义”。笔者认为,契约精神包括三个既严格区别、又相辅相成的元素: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契约严守。在实践中,忽视契约自由、行政管制滥用的现象很多;忽视契约正义、霸王合同的现象也很泛滥;忽视契约严守、言而无信的现象也很严重。在投资者无法通过契约自由实现自我保护的情况下,如果立法者不能通过强制性规范对投资者提供适度倾斜的法律保护,则投资者权益不可能受到尊重,契约正义无以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契约自由也往往沦为形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片面注重契约自由的思维很容易为霸王条款的盛行提供了制度温床。因而进一步弘扬契约正义精神,实现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有机统一,既注重形式上的契约自由,也注重实质上的契约自由。如立法者应当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自我增设利益、免除自身义务、责任与风险,片面加重投资者义务、责任与风险,剥夺投资者权利与利益的条款无效。要建立监管者对格式合同的行政审查和纠偏机制,引入公众听证程序,积极发挥行政指导职责,敦促格式合同提供方见贤思齐。

    其五,立法者要树立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并重的思维,扭转“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传统思维,创新期货市场治理体系。期货市场监管模式应是:立法调整+市场主体自治机制+公平竞争机制+行业自律机制+行政监管机制+司法救济机制。其中,立法调整是前提,市场主体自治是基础,公平竞争是中心,行业自律是核心,行政监管是关键,司法救济是保障。春江水暖鸭先知。行业自律是尊重市场自由、鼓励市场创新的要求,也是成熟基金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自律就是自律监管,期货交易所与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在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中应处于基础性地位。只有在自律监管失灵时,行政监管才能介入。当然,证监会有权对自律组织开展行政指导,不断改善对市场主体自治与自律组织自律监管的监管工作。

    其六,立法者要树立“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新思维,切实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法律文本贵在言简意赅、微言大义,用最少的文字传递最多的立法信息。但立法产品的可诉性与可操作性是衡量任何一部法律质量优劣的试金石。因而当扭转长期以来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模式,树立“立法宜细不宜粗”的新理念,尽量将实践中已经看准、能够看准的资本市场法律关系作出清晰、严谨、全面的界定。法律实质上是立法者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为增强立法的可诉性,立法者不仅应当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认真倾听制度需求方的意见和呼声,而且应当换位思考,主动站在期货市场各方的立场,准确诊断阻碍期货市场改革与发展的症结和症因,对症下药地提升法律制度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由此可见,没有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就没有投资信心,就没有期货市场的大繁荣与大发展。唯有在立法中置入清晰厘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等新思路,才能切实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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