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全面否认三大问题 法律专家称需普及融资租赁知识
2013-01-25 19:24:52 来源:青松网 评论:0 点击:
在庞大集团公告澄清相关媒体所提及的“合同欺诈门”等一系列的报道后,上周末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针对上述报道的具体细节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媒体、法律专家及所涉企业进行了座谈。
在座谈中,“空白合同”、“国二排放”及“质量问题”,这三大在上述报道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从法律层面及质检总局官网上,得到了国内法律专家及所涉企业的全面否定。
不过法律专家对《证券日报》表示,作为国内新兴的汽车金融模式,有关融资租赁的知识还应更加普及,才可避免所谓“合同欺诈”等一系列问题再次出现。
不存在“空白合同”
“诱骗客户签订空白合同”是相关媒体所报道中最敏感的问题。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对《证券日报》强调:“什么为空白合同,即合同内容中缺失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才能被认定为空白合同,如果只是双方名称、合同标的物、时间、金额甚至品种空白,权利义务的内容都明确和具体,那是格式合同。”
而庞大集团向记者出示的涉及投诉人的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且注明,位置不够亦可签订附件,并提供了已生效合同的附件内容,显然不符合空白合同的范畴。对此,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对《证券日报》表示,在通常的合同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空白合同”,“合同订立双方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哪里有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就签订的合同。”
而相关媒体报道的另外一个关键是“租赁物买卖合同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就没有这种合同形式,庞大涉嫌诱骗客户。”但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章节中发现,其第239条、240条、241条都明确指向“租赁物买卖合同”这一合同形式。何山表示,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主要在大型机械、飞机、船舶等领域较广,而运用于汽车销售,尤其是涉及农村市场的卡车业务尚处于启蒙阶段。“融资租赁在合同执行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并不转移,承租人只是根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待租期满后,承租人有权以标的物残值购买标的物,这时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
而记者发现,在此次投诉及去年的合同纠纷中,多数车主是因经营不善,交不起租金,而被庞大起诉,由法院执行收车,但车主的共同疑问就是“为什么由买变成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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