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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京博恐遭连锁索赔 散户起诉庄家案待宣判
2013-01-25 19:24:39   来源:青松网   评论:0 点击:

首例因虚假陈述导致散户起诉庄家案已经进入合议庭合议阶段,目前还无法得知宣判的时间,但能感觉到法院的态度非常谨慎◆导报记者 赵婷 济南报道17日,首例因虚假陈述导致散户起诉庄家案在济南市中院再次开庭。...

        首例因虚假陈述导致散户起诉“庄家”案已经进入合议庭合议阶段,目前还无法得知宣判的时间,但能感觉到法院的态度非常谨慎

        ◆导报记者 赵婷 济南报道

        17日,首例因虚假陈述导致散户起诉“庄家”案在济南市中院再次开庭。此次开庭,除原告张翰冰外,济南市中院还一同审理了深圳锦湖湾投资、北京高石创投的诉讼请求,由此形成3家原告共告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京博”)的局面。

        18日,导报记者多次试图联系山东京博以及国通管业(12.28,0.02,0.16%)(600444),均未获得回应。

        据了解,庭审中双方就被告主体资格、揭露日以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三方面展开辩论。“合议庭将作出合议,择日宣判。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可参考的案例,但在立法和法理中均有相关依据,我们对胜诉很有信心,后续将会有更多的中小股东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19日,上述3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导报记者了解到,在17日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均未到庭,委托各自的代理律师代为诉讼。王智斌现场向法官陈述了中小股东的具体索赔金额及构成,共计约1155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等。

        “现在诉讼方面程序已经结束,进入合议庭合议阶段,目前还无法得知宣判的时间,但能感觉到法院对此的态度非常谨慎。”王智斌说。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山东京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主体的资格,被列为本案被告主体无法律依据。其与原告同为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人,也同为国通管业的股东,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其他投资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而且,2007年12月18日,山东京博持有国通管业股份占其已发行股份的30.31%,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从而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智斌说。他分析,证监会在2012年2月已经对山东京博作出处罚,也就是认定了山东京博的违法行为。“既然证监会已经认定山东京博的侵权行为。任何侵权行为都是有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基本法理,山东京博肯定是有赔偿责任的。”王智斌说。

        王智斌认为,山东京博多次违反证券法肆意买卖国通管业股票造成该股频繁波动,且于其间散播虚假持股信息,客观上对中小投资者构成利益侵害。此次过失主体主要是山东京博而非国通管业。系统风险分歧被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散户的亏损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原告诉称的损失缘于大盘的暴跌,与山东京博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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