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销评论 > 正文

泰康人寿因虚假宣传夸大收益遭行政罚款10万元
2013-01-30 10:25:46   来源:青松网   评论:0 点击:

中国网5月31日讯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今日发布处罚通知,2011年12月,投保人许世容委托其侄女石娜向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邓冲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邓冲将保险产品解释为保险债券,并不实宣称年收益都...

        中国网5月31日讯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今日发布处罚通知,2011年12月,投保人许世容委托其侄女石娜向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邓冲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邓冲将保险产品解释为“保险债券”,并不实宣称“年收益都是10%以上”,夸大保单收益。

        因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重庆保监局对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

        附公告全文: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2〕16号

        当 事 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光大银行大厦7-9楼

        主要负责人:谢渝华

        经查实,2011年12月,投保人许世容委托其侄女石娜向你公司工作人员邓冲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邓冲将保险产品解释为“保险债券”,并不实宣称“年收益都是10%以上”,夸大保单收益。

        上述行为有电话录音、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热词搜索:泰康人寿 虚假 宣传

上一篇:海澜之家折翼IPO突显库存困局
下一篇:90后电商创业失败样本:垂直B2C不好做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