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曝光台 > 正文

邓明善全景奇画项目因欺诈被加盟商起诉遭败诉
2012-10-18 13:46:13   来源:新华时报   评论:0 点击:

原告孙淑英起诉称:全景奇画公司不具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没有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没有注册商标,但在签约时却宣称其具有从事特许经营的资质;同时,全景奇画公司还对经营收益进行了夸大宣传。

  全景奇画公司向孙淑英发放的“全景奇画灯箱区域代理合作方案”显示普通地级市的代理收益可达到91.72万元。

  签约当日,孙淑英向全景奇画公司交纳了1000元定金,并于次日即同年9月17日交纳了剩余的权益金59 000元。

  合同签订后,孙淑英为履行上述合同租赁了房屋并雇佣了员工。孙淑英为证明其房租及员工工资支付情况,提交了两份租赁合同、一份租金收条以及案外人杨志新和李柱出具的工资收条。上述租赁合同显示:案外人程子良从纪士杰处租赁房屋后,又将其中的一部分转租给孙淑英,年租金为20 000元,租赁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工资收条则显示孙淑英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期间分别向杨志新和李柱支付工资8000元。李柱曾接受孙淑英的委派到全景奇画公司接受技术培训。

  全景奇画公司向孙淑英提供了设备软件、配件等物品。全景奇画公司为证明其所提供的物品的具体内容,提交了一份北京环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证明》及一份“设备技术软件及其它相关配件清单”。其中,《证明》内容如下:全景奇画公司2009年9月27日委托北京环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货物(北京——秦皇岛),货物两件发送给孙淑英,货物两件已提走,提货人不详;清单上显示有具体的设备、物品、软件的名称和数量,并加盖有北京环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公章,但没有孙淑英的签名确认。孙淑英对上述证明及清单均不认可,仅认可收到了清单上的部分物品,并就此提交了一份统计表(见附表)。

  诉讼中,全景奇画公司认可其没有直营店,没有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全景奇画公司还表示其在签约前向孙淑英进行了信息披露,只是在披露时没有提及备案及直营店的问题,孙淑英称全景奇画公司只是向其宣称具有特许经营资质、并未进行信息披露,全景奇画公司亦未就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举证。

  另查一,全景奇画公司称其拥有“全景奇画灯箱”的注册商标,但就此仅提交了一份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日期为2010年3月26日,且显示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魔变广告及图和英文的组合。

  另查二,孙淑英曾于2010年5月就涉案合同起诉全景奇画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后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撤回起诉。

  以上事实,有《全景奇画灯箱代理商合作协议书》、收条、租赁合同、宣传彩页、证明、清单、统计表、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孙淑英本案以全景奇画公司对其进行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全景奇画灯箱代理商合作协议书》,并指出全景奇画公司的欺诈行为表现为全景奇画公司在与其签订涉案合同时不具有两家成立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没有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没有注册商标,但向其谎称具备上述条件,且还对经营收益进行了夸大宣传。而全景奇画公司则辩称涉案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不应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因此,本案首先应确定涉案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其次,应判断全景奇画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对合同性质的判断,应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涉案合同的约定来看,全景奇画公司授权孙淑英在特定的区域和时间内使用其提供的产品、技术以及以“全景奇画灯箱”代理商的名义进行经营,孙淑英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外,孙淑英还须从全景奇画公司购进材料,遵循其提供的经营手册的要求。可见,涉案合同的核心内容在于全景奇画公司将其技术和“全景奇画灯箱”等经营资源许可给孙淑英使用,孙淑英在其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而孙淑英交纳的权益金则具有特许经营费用的性质。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全景奇画公司为特许人,孙淑英为被特许人。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同时,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交纳不菲加盟费的目的也在于借鉴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使用其经营资源,而 “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对“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因此,特许人是否拥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否拥有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将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并影响到被特许人决定是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基本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因此,在签约前如实向被特许人告知与特许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既是特许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全景奇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约前向孙淑英进行了信息披露,全景奇画公司还自认未向孙淑英告知其没有直营店以及没有在商务部进行备案。并且,全景奇画公司虽然声称其拥有“全景奇画灯箱”的注册商标,但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其提出了魔变广告及图和英文组合的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日期亦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后。虽然依据上述事实尚不能认定全景奇画公司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事实的行为,但足以表明全景奇画公司存在故意隐瞒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信息的行为。此外,全景奇画公司所宣称的收益金额亦存在明显的夸大。综上,可以认定全景奇画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过程中存在足以影响孙淑英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故孙淑英有权要求撤销涉案合同。

相关热词搜索:邓明善 全景奇画 欺诈 起诉

上一篇:帝王洁具“泡沫马桶”质量门的背后 厂商均演戏?
下一篇:光明鲜奶现漂浮蓝色塑料颗粒 再因产品问题道歉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