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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明善全景奇画项目因欺诈被加盟商起诉遭败诉
2012-10-18 13:46:13   来源:新华时报   评论:0 点击:

原告孙淑英起诉称:全景奇画公司不具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没有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没有注册商标,但在签约时却宣称其具有从事特许经营的资质;同时,全景奇画公司还对经营收益进行了夸大宣传。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全景奇画公司对于涉案合同的撤销存在过错,因此,在合同被撤销后,除返还孙淑英交纳的6万元权益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孙淑英造成的损失。其一,孙淑英要求全景奇画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尚属合理,应予支持,但因孙淑英于2009年9月17日才交清了上述款项,故应从该日期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其二,关于孙淑英主张的房租损失、员工工资及差旅费。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孙淑英确实聘用了李柱并支付了8000元工资,该部分工资确属孙淑英因涉案合同遭受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房租损失,本院将根据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全景奇画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差旅费,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此外,孙淑英应将全景奇画公司向其提供的物品予以返还,关于物品的具体内容,因全景奇画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具体内容确由孙淑英接收,故本院将根据孙淑英认可的内容予以判处。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孙淑英与被告北京全景奇画广告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签订的《全景奇画灯箱代理商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北京全景奇画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淑英权益金六万元;

  三、被告北京全景奇画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孙淑英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从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期);

  四、被告北京全景奇画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淑英经济损失一万八千元;

  五、原告孙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收到的物品返还给被告北京全景奇画广告有限公司(见附表);

  六、驳回原告孙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全景奇画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孙淑英负担250元(已交纳),由北京全景奇画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

  人民陪审员 田献氢

  二O一O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赵 刚

  书 记 员 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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