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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大股东改选董事提案被否
2013-06-06 10:52:32   来源:青松网   评论:0 点击:

证券时报记者陈性智 中百集团(000759)今日公告,因公司董事会与第一大股东新光集团对中百集团公司章程的理解有分歧,公司日前召开的董事会否决了新光集团要求改选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目前,新光集团持有中百集团11.37%股份,是公司第一大股东。5月30日,新光集团向中百集

   证券时报记者陈性智

   中百集团(000759)今日公告,因公司董事会与第一大股东新光集团对中百集团公司章程的理解有分歧,公司日前召开的董事会否决了新光集团要求改选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目前,新光集团持有中百集团11.37%股份,是公司第一大股东。5月30日,新光集团向中百集团致函,请求在6月18日召开的中百集团年度股东大会上,以累积投票制方式审议由其提名的2名董事候选人。

   新光集团认为,中百集团目前有13名董事,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五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6月4日,中百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该提案,因12票反对、1票弃权,该提案未获通过。

   中百集团董事会认为,本届董事会任期未满,且未出现任何需要改选的事由;根据公司章程,任期内,除因董事辞职、依法不能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外,改选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3人。新光集团此次并未提出具体的董事调整提案,按其要求,公司除5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董事外,其余7名董事全部要重新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进行改选,而这一比例已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

   弃权的独立董事陈志清认为,每届董事会在任职期间可以进行改选,但改选的范围不应包括本届董事会的5名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他认为,新百集团的此次临时提案的实质要件存在瑕疵。

   中百集团高管认为,除去5名独立董事及1名职工董事,公司董事会改选的范围应为7名董事。新光集团提名2名董事候选人,已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改选董事不应超过董事会人数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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