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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丰棉花:信息披露涉嫌违规 首次IPO恐难圆梦
2013-01-25 19:24:33   来源:青松网   评论:0 点击:

选择沉默排队IPO,已成为当下多数欲上市企业神经紧绷下的共同特性。然而,一旦企业进入公众视野,沉默是金则不再是企稳的上策。对质疑声音的不理不睬亦可理解为无言以对。以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自201...

        选择沉默排队“IPO”,已成为当下多数欲上市企业神经紧绷下的共同特性。然而,一旦企业进入公众视野,“沉默是金”则不再是企稳的上策。对质疑声音的“不理不睬”亦可理解为“无言以对”。以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自2012年5月17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以来,便不断遭到多家媒体质疑,至今已经过去半年多时间,该公司却未就有关质疑的问题作出任何回应,而导致质疑浪潮劲起。基于上述质疑,本报记者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推出本文,以飨读者。

        据了解,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棉花)拟公开发行3575万股,募集的资金将运用增强生产、收购、仓储及信息化管理,为银丰棉花带来新的盈利增长。

        然而招股消息即出,引业界哗然一片。为此,有业内及媒体纷纷质疑银丰棉花为了上市,竟披露虚假信息,其中不乏出现设立之初向自然人无偿赠予股权存利益输送嫌疑,并涉嫌违法转让股权、资产负债率超90%、多家子公司亏损、现金流量吊诡变化、业绩暴增引发的应收款与坏账骤增、虚开银行承兑汇票等问题。令人不解的是,作为积极谋求上市的银丰棉花有关负责人在面对上述质疑时,却以沉默回避。

        棉农订单被放大

        资料显示,银丰棉花是湖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一家直属企业,是在原湖北省棉花总公司的基础上于2001年通过改制而发展起来的。银丰棉花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棉花的收购、加工、贸易、专业仓储物流以及交易市场运营。

        据招股说明书显示:银丰棉花“在湖北、江西以及新疆等地建立了多个棉花收购、加工基地,其中作为“核心层基地”的自有棉花加工厂10家,作为“紧密层基地”的合作加工厂11家,作为“松散层基地”的合作加工厂37家;同时,银丰棉花子公司及合作加工企业已在湖北、江西、新疆参与创建了26家棉花专业合作社,与9个县市的190个村建立了为农服务关系,这些合作社带动农21144户,实现订单种植面积18.2万亩。

        招股说明书还显示:在种植过程中基地通过合作社向农民提供良种、化肥、农药、技术方面的全程支持,帮助棉农提高单产和籽棉品质的一致性,在产后基地保证按订单收购棉花并在收购完成时视情况进行“二次返利”。

        不过,记者在湖北几个产棉大市(县)对棉农进行随机采访,受访者均反映没有听说“棉农订单” 与“二次返利”的说法。

        早在2012年11月28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就曾赴湖北仙桃三伏潭镇的湖北省仙桃银丰棉花有限公司(以下仙桃银丰)就银丰棉花实施的“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社+棉农订单+期货”的发展模式进行实地调查采访。

        三伏潭恒丰扎花厂工作人员介绍称,“棉农订单”问题,只是听说而已,没有真正地看到,如有这种经营模式,也没有什么效果,因到了收获季节,谁的价格高,棉农就把棉花卖给谁。

        据仙桃银丰产业化办公室雷主任介绍,今年年初仙桃银丰与三伏潭镇红阳村、豆河李尭村、胡场七号村等八个村签订了“棉农订单”(棉花生产收购协议),以村为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负责收购棉农的棉花,再将棉花卖给公司。

        合同显示,棉农并没有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直接与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除8个村与仙桃银丰签订了收购协议,其他只是登记造册,登记造册并不能有效约束买卖关系,所谓的“二次返利”是给专业合作社的报酬,棉农并没有得到“二次返利”。

        一位多年从事乡镇管理的干部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介绍,中央对农村实施新政后,政府调控农民种植业的权限也减弱了,政府只能引导,棉花受市场与天气影响,难以平抑市场价格。到了收获季节,市场价格不一,谁的价格出的高,就把棉花卖给谁,有的没有晒干,就被抢购走了,有时堆放好长时间才有人收购。

        另据了解,早在2006年6月,某部8680基地所属金徽加工厂因有一批库存的棉花待售,经仙桃商人郭某、王某与仙桃银丰联系达成协议,后仙桃银丰从该厂购买了329型锯齿棉741件,毛重61.8005吨,双方口头约定单价为13750元/吨,事后190多万元货款被郭某、王某领走,引起民事纠纷。从这起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银丰棉花宣称的“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社+棉农订单+期货”的发展模式,有名无实,恐“难以为继”。

        针对“棉农订单”的真实性,银丰棉花上市办副主任马俊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已请示,领导答复,公司内部合同,不能随意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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