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铁路土地权证办理8年未果 涉嫌出资不实
2013-01-26 14:24:49 来源:青松网 评论:0 点击:
那么,这部分未过户土地作价入股大秦铁路是否合法?
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原北京局以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土地入资大秦铁路的行为,涉嫌出资不实"。
而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邓本天律师也认为,"原北京局可以以拨付土地作价入股,但事先必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虽然实质上已经占有了,但形式上还不合法,没有过户的行为便属于出资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对其他股东赔偿一定损失"。
如前所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由于大秦铁路重组发生在2004年,而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那么,旧公司法对相关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相关律师指出,由上可见,无论新、旧《公司法》,都明确要求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采访了大秦铁路相关部门,接电话的一位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证代不在,对于出资的事宜,我也不是很清楚"。
律师:应按土地现价追缴资本
那么,如果投资者认为大秦铁路大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黄继保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小股东可以追究公司大股东、发起人的责任,因为如果公司一旦面临破产清算风险,但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却在他人名下,届时无法顺利转让和交易,那大秦铁路的公司治理基础便出现了问题,根本无法保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他还指出,大秦铁路全体股东对原北京局以未过户土地作价入股的资产享受随时追缴权利,且应按照现在地价进行追缴。因为当时折价入股的土地一旦进入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序列,是不能够抽回的,属于公司财产,六年来应也实现了较可观的升值,因此应按现在的土地出让价格进行追缴。
后续该事件将如何发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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